具體情況如下:
1.在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靈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以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2、退役士兵到各類用人單位工作,應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或尚未實現就業的人員,可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3、實行工齡作為參加本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現役退役士兵作為參保繳費年限。
4.退役士兵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的年限作為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