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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倒400噸危險廢物判刑是什麽?

隨意傾倒危險廢物的,將受到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罰款。構成刑事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3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汙染環境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生效,“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構成刑法第338條嚴重汙染環境罪。兩個司法解釋界定了14嚴重汙染環境的標準,包括“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的;違反國家規定,兩年內兩次以上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實施“壹線行為”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關於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多少噸刑事責任問題的內容可以回答。涉嫌汙染環境的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剛剛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行為人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汙染、全額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生態環境,且系初犯,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認定為輕微,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需處以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危險廢物超期貯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八十條第壹款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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