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就業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和人事關系的其他文件;
(2)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註意,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未配合提供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明,勞動者需要先向相應的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請求確認勞動關系的存在,在獲得確認勞動關系存在的仲裁裁決後,可以將仲裁裁決提交給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為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明。
工傷認定流程:
1.申請: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提出申請。
2.受理:工傷認定部門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庭審:工傷認定部門受理後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4.決定: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5.送達:工傷認定部門應當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書分別送達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