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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寶“第壹案”二審宣判結果如何?

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消息,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立案兩起涉及中行?原油寶事件民事上訴案二審公開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起訴訟案件中,有1起案件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庭審後結案,且均迅速履行完畢。鼓樓區人民法院對另外兩起案件進行了壹審公開宣判,判決中國銀行承擔原告倉庫滲透的全部損失及本金損失的20%,返還原告賬戶內被扣劃的保證金余額,並支付相應的資金占用費。

壹審判決後,兩原告分別提起上訴,主張中行應賠償其全部損失,要求撤銷壹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壹審全部訴訟請求。

南京中院受理這兩起上訴案件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1年2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並於2月10日二審審結,公開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南京中院認為,中行?原油寶該產品於2017年報在中國銀監會註冊成立,中國銀監會對中行提起訴訟?原油寶產品風險事件被調查,被行政處罰,但金融監管部門不認可中銀銷售?原油寶產品屬於非法期貨業務。

再說,?原油寶產品實行100%保證金交易,設置最低保證金比例為20%的強制平倉線,不符合杠桿交易的典型特征。上訴人認為雙方都有意投資?原油寶認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金融市場個人產品協議》無效的觀點是沒有根據的,不能成立。

同時,南京中院認為,中行采用了產品協議、官網、手機銀行APP。救命?等專欄吧?原油寶對產品的適用對象和風險進行了提示和說明,並在產品銷售前對銷售對象進行了風險評估,按照銀行適當性標準履行了銷售產品的適當性義務。上訴人認為中國銀行會?原油寶將產品銷售給風險評估結果平衡的投資者,且未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和說明,未正確履行適當性義務的觀點是沒有根據的,不能成立。

至於中行在產品設計中未考慮原油期貨產品負價格的極端情況,未向投資者提示交易過程中負油價帶來的風險,未履行保證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時強制平倉的約定,壹審判決已作出認定,裁定中行應承擔相應責任。上訴人認為中行應賠償其全部損失的觀點沒有依據,不能成立。

反思?原油寶:銀行收縮個人賬戶交易。

盤點中國金融市場大事,中行?原油寶藏事件肯定在其中。

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經濟全面停頓,原油需求銳減,國際油價持續暴跌。3月底,國際油價開始在20美元的歷史底部徘徊,國內無數投資者爭相抄底原油。

但由於原油投資渠道有限,其中上期所原油需要50萬元的投資門檻,加上境外投資的限制,無門檻、無杠桿的銀行賬戶原油在銀行的營銷下成為市場的熱門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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