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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會議可以調解嗎?

庭前會議可以調解嗎?需要具體分析。以下是分析:對,開庭前有調解。壹般的民事糾紛現在都是調解。不僅起訴前調解,起訴後開庭前調解,開庭後調解。即使在實施階段,也可以進行和解。案件進入二審程序,進入再審程序,也可以調解。簡而言之,調解貫穿於民事糾紛之中。

開庭前可以進行調解。案件適合調解的,由法院先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壹致的,由法院開庭;如果當事人拒絕調解,那麽法院也會直接開庭。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前,雙方同意調解的,法院可以在開庭前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以調解結案。對於糾紛,法院需要在開庭前進行調解。如果雙方不同意調解,就進入訴訟程序。這是雙方都需要想清楚的問題,才能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調解是法院結案的方式之壹。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解協議不具有直接結案的效力。比如,雖然當事人可以達成和解協議撤訴,包括壹審撤訴和上訴撤訴,但撤訴的法律效力只能發生。

買賣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買賣合同的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來解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9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

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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