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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罰款依據

法律分析:處罰依據與法律責任;

(1)對於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占用的土地,對於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超過批準數量占用土地的,屬於單位建設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屬於農民建房占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理。

(三)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四)對非法批準征用、使用的應當收回的土地,拒不歸還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即單位建築占地,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處理;屬於農民建房占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二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約定及時繳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價款,依法繳納相關稅費,並依法申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的不動產登記。

第四十三條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書面通知土地所有者。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最高年限的出讓、轉讓、互換、出資、贈與和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國有建設用地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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