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指用人單位在特定的法定期間內,依法集中辭退職工。實行經濟性減員的企業,可以因生產經營狀況的變化,減少富余人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按照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依法獲得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應以下崗職工本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為基礎。這裏的工資收入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等。,不僅僅是底薪。前12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補償期限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確定。每滿壹年,有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壹次性解雇部分勞動者,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的手段,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力和生存能力,克服暫時的困難。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壹次性解雇部分勞動者,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的手段,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力和生存能力,克服暫時的困難。《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職工”。該條是我國勞動法的新規定,又稱經濟性裁員。因為“經濟性裁員”必然會影響員工的生活,增加社會失業率,勞動行政部門應當積極監督檢查裁員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允許裁員的範圍,是否遵循法定的裁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