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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不壹定要有趣嗎?那為什麽民事法律事實中會有非表意行為呢?事件和狀態。

妳好,

不知道妳指的是“民法”還是“民事法律行為”。這兩個不是並列的。我覺得妳可能觀念不對,所以有這樣的想法。如果照妳說的做,妳的前提本身就是錯的。

“民事法律事實”是根據民法的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情況。根據民事法律事實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誌,可以分為事件和行為。

1.事件:壹言以蔽之,是不受當事人意誌支配的事實,與當事人意誌的表達無關(註:是當事人的意誌)。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思想事件。

(1)自然事件:與人的意誌完全無關。比如打雷,風雨,地震,海嘯

(2)人為事件:與人的意誌有關,但當事人無法控制。如戰爭、罷工和動亂。(人挑起了戰爭,但當事人控制不了。比如今天簽了合同,明天卻發生了戰爭,那麽合同雙方就無法控制戰爭,合同約定的事項就無法實現。那麽這就是壹個法律事件,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2.行為:包括表意行為(法律行為)和非表意行為(事實行為)。

(1)法律行為(表意行為):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而進行的活動,是壹種有意識的活動,在做某件事之前事先有所思考。表意行為包括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和無效民事行為。

(2)事實行為(非故意行為):這樣,妳事先並沒有想好某件事,但妳所做的事卻能產生法律效果。比如妳撿到654.38+0萬元,妳事先沒想好,但是妳撿到654.38+0萬元,就構成了與失主返還財產的法律關系。只要記住法律事實行為包括這些: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先占權、創設等。

而“民事法律行為”是“行為”下的壹個分類,是壹種合法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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