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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包括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有:

1,警告;

2.罰款;

3、責令停產停業;

4.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其他許可證;

5、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不能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我國規定的行政處罰如下:

1,警告:這是所有行政處罰中最輕的處罰,主要是對違規者進行譴責和警告,讓其知道自己行為的嚴重性,希望其及時改正錯誤;

2.罰金:罰金也是我們常見的處罰種類。這裏的罰款是違規者被迫收取的錢。通過這種罰款,讓他們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

3.沒收非法財物:這裏的財物是指犯罪人通過盜竊、詐騙、強行占有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金錢。因為錢本身不屬於行為人,所以非法取得的錢應當全部沒收,返還損失;

4.責令停產停業:這個處罰是針對大部分商家的。壹些商家沒有依法合法經營,銷售劣質假冒產品,部分資質證書、委托書、營業執照等沒有辦理。國家規定要求的。這時候就會被勒令暫時或者長期停業;

5.暫停或者吊銷執照: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國家規定,將不允許繼續經營或者從事某種活動。這時,行政機關會直接吊銷他的執照、許可證等。,說明違法者以後無權從事該活動;

6.行政拘留:這是限制違反者人身自由的壹種方式,不允許違反者短時間內自由行動。它是壹種強制性的處罰措施,在所有的行政處罰中也是非常嚴厲的;

7.其他類型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法律特征;

1.決定和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特定的行政主體。行政處罰只能由具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決定和實施,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決定和實施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只適用於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這裏的違反行政法規是指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

3.行政處罰的對象壹般是被認為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即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外部相對人,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

4.行政處罰是行為人行政法律責任的壹種表現。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主體因違法或不當行政而應承擔的責任,以及相對人因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而應承擔的責任;

5.行政處罰是以制裁為內容的具體行政行為。它直接限制或剝奪了相對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它是由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由特定行政主體實施的強制性國家制裁。它是壹個可以懲罰義務的行政決定。

綜上所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壹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為實施法律補充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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