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ICP經營許可證
(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
(四)營業演出許可證
(五)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六)網絡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壹)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應當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ICP經營許可證
ICP(互聯網1內容1提供商)證書,即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根據《電信業務分類目錄》,B25信息服務包括信息發布平臺和傳遞服務,即建立信息平臺,為其他單位或個人用戶發布文字、圖片、音視頻、應用軟件等信息提供平臺服務。網絡直播由B25信息服務公司監管。
(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
根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和《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從事內容提供、集成播控、傳輸分發等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應當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四)營業演出許可證
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應當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平臺與主播簽約成立演出經紀機構,主播在平臺從事直播活動,受《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監管。
(五)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根據《關於進壹步加強網絡劇、微電影等網絡視聽節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在本網站從事網絡劇、微電影等網絡視聽節目制作播出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同時取得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頒發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和相應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如果直播、音播平臺也將直播內容錄制為視頻,並存儲在平臺上供用戶隨時觀看,則受上述《通知》的規定,應取得證明。
(六)網絡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根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出版政治部批準,並取得證書。
如果直播或音播平臺也將直播內容錄制為視頻,存儲在平臺上供用戶隨時觀看,則可能被認為符合網絡出版物的特點,進而受到《網絡出版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制,應當取得許可。
法律依據:
根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和使用互聯網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直播,是指基於互聯網,以視頻、音頻、圖形等形式向公眾持續發布實時信息的活動;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直播平臺服務的主體;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直播服務用戶包括互聯網直播發布者和用戶。
第三條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正確導向,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向上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的網絡生態,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