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否可以壹方違約,另壹方違約?
壹方違約,另壹方不得違約。如果違約方根本違反合同,守約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合同可以終止。
《民法典》第5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壹方違約如何處理?
壹方違約的處理方式是在合同中擬定違約條款。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壹方違約,另壹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通常是要求其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同時,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的,可以按照守約方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違約金數額不得高於實際損失的30%。
三、合同壹方違約需要承擔什麽責任?
合同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包括:
1.實際表現。壹方違約,另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者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約定的具體義務,不得以金錢或者其他方式代替。貨幣債務應當實際履行,非貨幣債務在特殊情況下不適用實際履行。特殊情況是指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守約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做、退貨、降低價格或者報酬等措施。受害方在要求違約方采取合理補救措施後仍有其他損失的,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3.賠償損失。又稱“損害賠償”,是違約方對受害人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進行補償和賠償的壹種方式,是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救濟方式。
4.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合同義務時,合同當事人約定向對方支付的壹定金額的款項。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沒有約定就沒有違約金責任,違約金的約定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
5.押金罰款。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執行,但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其中之壹。
提醒:簽訂合同時,需要仔細閱讀相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