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企業的這種行為,員工不應該簡單的因為情緒而馬上辭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壹,繼續工作,在取得單位拖欠妳工資的證據後,哪天妳想跟單位結清工資的時候,可以去當地勞動仲裁起訴。根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工資支付爭議處理辦法》(發實〔2006〕6號)第壹條第壹款規定,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工資支付爭議中已書面通知勞動者拒絕支付工資的,以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第二,先在公司好好幹壹個月。在取得公司無故降低妳工資的證據後,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提出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衍生問題:
什麽情況下辭職的員工有補償?
員工辭職是否有補償主要看辭職原因: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如果員工因公司的下列違法行為而辭職,那麽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行為主要包括: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