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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五類自訴是什麽?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人身誣告罪即告發罪主要包括五種情形,即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虐待罪。這些罪名也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也就是說被害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壹、親告白有哪五種?

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個人起訴有五種:

第1.246條侮辱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應當告知後才處理。

2.257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次犯罪只有在告發後才處理。

第3.260條虐待家庭成員罪,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凡犯有前款所述罪行並造成受害者重傷或死亡的,應處以2至7年監禁。第壹次犯罪只有在被告知的情況下才會被處理。

第4.270條侵占罪中,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

第二,自訴案件的範圍是什麽?

(1)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暴力幹涉婚姻自由、虐待、貪汙。

(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輕傷、重婚、妨害通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以及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可以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自訴犯罪也屬於刑事自訴案件的範疇。此外,還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司法機關不會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但需要註意的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到脅迫、恐嚇而無法告知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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