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不同法系的法院抗辯制度。
2.歷史時期和社會背景不同。疑問訴訟是君主專制的產物;對抗性訴訟是奴隸制、民主制和封建制的產物。
3.法官有不同的職能。
4.被告的法律地位不同。在糾問式訴訟中,被告只是訴訟對象,只能被強制調查和處罰,沒有任何訴訟地位;在對抗式訴訟中,雙方地位平等,都有指控和辯護的權利。
5.審訊的形式是不同的。審訊訴訟秘密化,刑訊逼供合法化;對抗制訴訟是公開審判和“不起訴,不關註”的訴訟原則。
擴展數據:
對抗制是英美法系的壹種法院辯護制度;
對抗系統:
(1)對峙的雙方:
a-民事案件的原告和刑事案件的檢察官;
b-被告的律師;
(2)對抗的方式:
出示自己的證據;詢問自己的證人;盤問對方證人;互相辯論;
(3)法官的角色——不是主動調查者,而是被動仲裁者。
a .主持法庭會議;
b .對雙方的動議和異議做出裁決;
質證制度是大陸法系的壹種審判制度,法官在其中起主導作用,控制審判過程,提出問題,判斷事實。
(1)法官具有偵查、指控和審判的職能,依據職權積極調查犯罪,不管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指控;
(2)司法機關負責調查事實,調查和審判秘密進行;
(3)原告只是告密者,幾乎不承擔法律責任。被告人只是訴訟的對象,沒有任何訴訟權利,只是訊問和起訴的對象;
(4)被告人的供述是最好的證據。刑訊逼供的合法化和制度化。最典型的審問式程序可以在《卡羅萊納州德國法典》(1532)中找到。
訊問訴訟是封建君主專制時期常見的刑事訴訟方式。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可以根據自己的職權,主動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和審判,而不管是否有被害人的控告或者其他人的揭發。
這種訴訟活動是秘密進行的,被告只能作為強制偵查和審判的對象。沒有反駁和辯護的權利,只有坦白的義務。司法官員是訴訟的唯壹主體,承擔著起訴和審判的雙重職能。
這種程序起源於羅馬君主制,並在中世紀晚期廣泛應用於歐洲大陸。這壹程序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也曾實行過。
抗辯是英美法系審判制度最重要的特征。這壹制度有兩個基本要素:壹是訴訟雙方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其次,中立的法官和陪審團會根據雙方的意見和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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