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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法院需要貧困證明?

您好,申請法律援助案件,減免訴訟費需要有相關貧困證明。寫作要求:1。貧困證明要求當事人的名字明文出現,並且要求與本人身份證上的名字完全壹致。不能用同音字或不規則縮寫代替,不能有錯別字。當事人的姓名不得更改。2.貧困證明需要家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的公章,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的公章。其中,有效公章為: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局、民政局。城鎮居民可以是居委會、街道辦、社區的公章。註意,村民委員會公章和單位公章無效。貧困證明上盡量不要有兩個以上的公章。3.貧困證明中出現“家庭經濟困難,需要申請法律援助”的字樣。4.貧困證明需要材料紙或稿紙,用鋼筆或水性筆書寫。用圓珠筆寫字無效。

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據: (壹)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和代理;(二)請求支付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的;(三)請求支付社會保險、最低生活保障、撫恤金、救濟金和勞動報酬的;(四)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農村“五保戶”、患有嚴重疾病的人請求侵權賠償的;(五)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四條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訴訟費用的免除僅適用於自然人。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 (壹)殘疾人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二)贍養費、扶養費、護理費、撫恤金的追索;(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貧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且無其他收入的;(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五)其他確需免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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