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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退出政策

法律分析:在人員充足的情況下,弱病老員工因不能適應勞動強度,可以申請提前退休。法定退休五年以上或服務三十年以上的,經企業同意,可實行內部退休。企業職工退休滿五年的,辦理退休手續,終止退休。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險的規定繳納退休費。

法律依據:《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實施辦法》四。重組和分流的形式

(6)改制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合資、合作、出售等方式,逐步實現產權多元化。具有壹定市場生存能力的改制企業,可直接改制為非國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單位;暫時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改制企業,可以保持國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須產權清晰、獨立核算、市場化、自負盈虧。

除產權關系外,改制企業與原主體企業不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原主體企業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依法享有股東權利。

(七)改制企業應當建立以產權關系為基礎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相應的組織架構,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約束機制。在組建改制企業的過程中,原主體企業有責任幫助推薦和審查經營者人選,監督其生產程序的合法性。防止惡意侵害投資者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七。勞動關系的處理

(十四)依法規範勞動關系。對從原主體企業分流到改制企業的富余人員,原主體企業應與其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改制企業應與其變更或重新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應在改制企業工商登記後30日內完成。

(十五)對分流進入非國有法人控股企業改制的富余人員,原主體企業應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職工個人獲得的經濟補償,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轉換為改制企業的等值股權或債權。

(十六)對分流進入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富余人員,原主體企業與改制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變更勞動合同,用工主體由原主體企業變更為改制企業,企業改制前後職工工作年限合並計算。

(十七)改制企業應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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