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
方式是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提出具體可行的實施措施;它是對壹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有關工作和相關事項的具體處理和實施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
2.該方法註重可操作性。由國務院各部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發布。法規是具有法律性質的文件,是對有關法律、法令的輔助性、說明性的解釋和規定;
3.它是對國家或某壹地區的政治、經濟、科技等領域的壹些重大問題的管理和處置的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它是規定壹個機關或組織的機構設置、組織方法、人員編制、任務權限、工作原則、工作秩序和法律責任,或者系統規定某壹類專門人員的任務、職責、義務、權利、獎懲。
4.它的制定者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最高行政機關。方式是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提出具體可行的實施措施;它是對壹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有關工作和相關事項的具體處理和實施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如下:
(壹)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NPC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NPC常務委員會提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NPC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組織起草法律草案和其他議案;
(三)承辦NPC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具體工作;(四)承擔NPC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五)承擔NPC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的相關具體工作;
(六)根據NPC常委會的工作安排,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匯報,提出建議;
(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NPC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就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提出建議;
(八)審查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門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監察條例,NPC常務委員會交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地方性法規、決定和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的法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具體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意見;(九)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NPC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復,必要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NPC常務委員會報告;
(十)研究處理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負責相關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辦;
(十壹)根據NPC常務委員會的安排開展對外交流活動;
(十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