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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買賣合同可以作為抵押物嗎?法律效力如何?

法律分析:1。房地產買賣合同是相對的,對第三人沒有價值,不能抵押。1.根據法律規定,抵押物的範圍包括: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2.抵押人的房屋或其他在建建築物。3.抵押人購買的預售房屋。4.抵押人所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5.抵押人所有的機器、設備、車輛及其他財產。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二)禁止抵押的範圍: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共機構、社會團體、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福利設施。4.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6.依法不得抵押的財產。因此,該合同不能作為抵押財產。在實踐中,沒有人會接受合同作為抵押物,因為合同是相對的。即使抵押了,抵押權人也無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合同,合同的抵押權根本無法實現。第二,即使以房產合同作為抵押物,也是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後果如下:擔保合同無效的直接後果是,合同中設定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將不發生效力。但保證合同的無效並不壹定免除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還可能承擔保證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責任。比如,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具體如下:1。主合同有效但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或者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壹半。2.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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