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即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年齡在14 -16的人,不犯上述罪行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14周歲以下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無論是哪種行為對社會都有危害,也就是完全沒有刑事責任的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犯罪時的年齡按照公歷年、月、日計算。過完第壹個生日,從第二天開始,就滿壹歲了。
6.未滿16周歲的,不予刑事處罰,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年齡尚未查明,且關系到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何種刑罰的,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和死緩。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必須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我國刑法對此有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五十四條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應當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案件時,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尊重其人格尊嚴,保護其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訊問和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訊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時,應當保護受害人的名譽。
第五十七條被羈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關押。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在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給予義務教育。
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
第五十八條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互聯網等不得透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影像以及可能從未成年人推斷出的信息。
第五十九條矯正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預防犯罪行為,應當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