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規定如下:
1,“三包”規定消費者憑發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三包,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修理占用時間和無備件待修;
2.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修理;
3.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
4.在三包有效期內,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貨;
5.折舊費的計算應自發票日期起至退貨日期止,其中應扣除修理占用的時間和待修理的時間。
在下列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要求經銷商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有的性能,無事先說明;
2、不符合產品標準明示采用的要求;
3、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其他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的;
5.該產品維修兩次後無法正常使用。
綜上所述,三寶是零售商業企業銷售商品“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是指在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的壹定時期內,賣方對買方購買的商品負責的壹種信用擔保方式。對於不是由於用戶使用和保管不當,而是屬於產品質量問題的故障,提供此項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三包”義務經營者提供的退貨、更換、修理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