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些未達到法定年齡的勞動者向用人單位隱瞞年齡,到單位上班。對於用人單位來說,雇傭童工是違法的,不管是否隱瞞年齡,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有人使用童工,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國家行政機關舉報。公安機關舉報電話直接撥打110;工商局的電話是12315;勞動部門的電話是12333。《禁止使用童工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的壹切費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第十壹條規定“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將患病或者殘疾的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治療和生活費用。
雇用童工的法律責任。
(壹)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每使用壹名童工每月罰款5000元的標準進行處罰;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國務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個童工每月5000元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住宿和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用人單位自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之日起,逾期未將童工交付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每名童工每月1萬元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民政部門註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法律依據
關於禁止童工的規定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禁止創業和從事個體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