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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矛盾的調解機制有哪些?

法律分析: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完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制,完善勞動關系群體性事件預防和應急機制。

法律依據:國務院中央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完善勞動關系矛盾調解機制。

(十四)完善勞動保障監察體系。全面推進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實現從監察執法到主動預防、城鄉統籌的轉變。創新監管執法方式,規範執法行為,進壹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擴大日常檢查和書面審查覆蓋面,加強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建立健全違法行為預警防範機制,完善多部門綜合治理和監管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加大對非法用工特別是大案要案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使用童工、強迫勞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勞動保障誠信評價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企業誠信檔案。

(十五)完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制。堅持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工作方針,加強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設,推動各類企業建立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機制。大力推進鄉鎮(街道)、村(社區)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支持工會、商協會依法建立行業性、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完善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大力加強專業化勞動爭議調解,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聯動體系,充分發揮協商調解在勞動爭議處理中的基礎作用。完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理制度,規範處理程序,加大仲裁處理監督力度,進壹步提高仲裁效率和處理質量,促進案件仲裁終結。加強仲裁與審判的協調,積極探索建立訴訟與仲裁程序有效銜接、仲裁標準統壹的新規則和新制度。暢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時為符合條件的職工提供法律援助,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托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完善集體協商爭議協調處理辦法,有效調解因簽訂集體合同引發的糾紛和集體停工事件。

(十六)完善勞動關系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機制。加強對勞動關系形勢的分析研判,建立勞動關系群體性糾紛定期排查和動態監測預警制度,及時發現並積極解決勞動關系領域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有效防範群體性事件。完善應急預案,明確分級響應、處置程序和處置措施。完善黨委領導下政府負責、相關部門、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參與的群體性事件應急機制,形成快速反應處置合力,督促指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及時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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