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特別法》確立和規定了普通話的法律地位,規範了作為國家通用語言的漢字。它的制定和頒布,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必將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進壹步發展。
二是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界定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範圍,有利於語言文字的標準化和規範化,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現代經濟、科技和社會的發展,促進地區和民族之間的交流,普及文化教育,發展科學技術,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有利於祖國統壹和民族團結:通過語言文字法進壹步推廣通用語言文字,對增強國家和民族的凝聚力具有十分特殊的作用,對促進祖國統壹、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進步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壹條為了促進國家語言文字的規範和健康發展,使國家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的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第三條國家推廣普通話,實行規範漢字。
第四條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
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通話,規範漢字。
第五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六條國家頒布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管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支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教學和科學研究,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豐富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