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等七項。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
4.行政機關依法最終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壹、行政訴訟調解的適用範圍
(1)行政自由裁量權案件。具體行政行為以行政機關在行為時受法律法規約束的程度為依據,可分為約束行為和裁量行為兩種。由於約束行為的內容、方式、程度在法律法規中已經有了非常詳細、明確、具體的規定,行政機關只能嚴格遵循,不存在自由選擇的可能,因此調解不能適用於這種具體的行政行為。然而,自由裁量行為是不同的。其內容、方式、程度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者只規定了壹定的範圍、種類和幅度,行政機關有自由選擇的空間。
(二)行政裁決案件。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經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與行政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在這類案件中,原告起訴的目的是滿足其民事訴訟請求,這類案件的調解實際上是民事糾紛當事人之間的調解。如果民事糾紛當事人達成和解,行政機關的裁決自然就失去了作用和意義。
(3)行政合同案件。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實施行政管理,與行政相對人就有關事項通過協商達成的協議。行政合同服務於實現行政主體的行政管理目標,具有行政和合同的雙重屬性,是現代行政法中協議、協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體體現。
(4)行政不作為案件。根據行政法規的規定,每個行政機關都有其特定的行政權限和責任。作為壹項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既不能放棄,也不能濫用。
二、行政訴訟的簡易程序
(1)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以下處罰:
1,警告;
2.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
3、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罰款。
(二)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證件,按照規定當場填寫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當場處罰決定必須報公安機關備案。
(3)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20元罰款。
2、當場收繳後難以實施。
3、在水上、本市郊區縣和城鎮以外的被處罰人,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被處罰後,可以當場繳納罰款。當場收繳罰款的,執法人員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開具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