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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是否要求工廠在發工資前簽署完工文件?

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簽工資條,不按順序發工資是可以的。如果是工資卡,那就好辦了。勞動者可以先簽字註明工資,這樣可以防止簽約單位作弊。如果給現金,當場給也沒關系。如果簽字後不給,工人可以撕掉工資條。如果用人單位在填寫好的信息單上簽字後不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

是先簽工資表還是先發工資,屬於工廠制度。如果當時雙方的合同裏寫了工資支付方式是這樣的,雙方都簽字了,那就合法了。勞動法不會規定這些細節,只會保證雙方協議的合法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拖欠勞動者工資,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表是企業發給員工查詢薪資明細的憑證。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員工有獲得工資表的權利。所以企業不發工資條是違反勞動法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或法定用人單位根據法律、行業規定或與勞動者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工資可以有不同的計算形式,比如時薪、月薪、年薪,又可以分為基本工資、提成和額外津貼。工資是工資的壹種,即員工工資,是在有時間規則的固定勞動關系中,由員工支付的,由用人單位或法定用人單位根據法律、行業規定或與員工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它是勞動報酬的壹種主要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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