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違法建築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築。主要包括未經申請或者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而建設的建築物,未改變使用性質而建設的建築物,擅自將臨時建築物作為永久性建築物建設的。臨時建築是指必須限期拆除的具有簡易、臨時結構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狹義的違法建築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修建的建築物。從廣義上講,違法建築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目前,根據違法建築對生活環境和社會環境的不同影響,對違法建築的處罰方式壹般有警告、罰款、責令停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限期拆除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封鎖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限期拆遷是最嚴厲的處罰,我國的強制拆遷分為行政強制、法院強制和城管現場執法拆遷。壹般的拆遷程序是立案、調查、報批、罰款分級管理、決定程序、送達執行、強制拆遷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核實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規劃條件。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竣工驗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