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校園暴力事件如下:
(1)立即報警;
(2)安全幹預,學校保衛部門立即介入,保衛幹部根據現場情況采取相應的應急預案。發生劫持人質事件時,為避免人質受傷,保衛幹部試圖與歹徒周旋,等待警察到來;
(3)保護被侵害人,盡快將被侵害人與加害人分離,遠離危險環境,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送醫院或有人陪同,並及時通知學生家屬;
(4)疏散附近人員。學校職能人員要全力保護現場或附近的學生,並迅速撤離到安全地點;
(5)保護現場,配合警方調查處理,並在警方指導下維護秩序,處理善後事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234-1條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故意傷害罪未經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同意故意殺人的,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的,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骸骨、骨灰罪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死亡器官,或者未經本人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死亡器官,違反國家規定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校園暴力包括哪些行為?
校園暴力包括以下行為:
1,稱受害人為侮辱性綽號;指責被害人無用,侮辱其人格;
2.對受害者的反復人身攻擊。拳打腳踢、掌摑、磕碰絆倒、揪頭發;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擊受害者。;
3、幹涉被害人的個人財產、課本、衣服等。、損害或通過它們嘲笑受害者;
4.欺負者明顯強於受害者,欺負發生在受害者未能保護自己的時候;
5.散布關於受害者的負面謠言和流言蜚語;
6.恐嚇或者強迫被害人做自己不願意做的事情,威脅被害人服從命令;
7、讓被害人陷入困境,或使被害人招致懲罰;
8、對受害人的外貌、性取向、宗教、種族、收入水平、國籍、家庭或其他進行誹謗、嘲笑、貶損性評論;
9.派系組成政黨來孤立、抵制或排擠受害者;
10,敲詐勒索,勒索財物;
11.畫侮辱性圖片,寫侮辱性文字;
12,網絡霸淩,即在博客或論壇上發表帶有人身攻擊的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