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權利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
2.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3.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居留權期滿或居留權死亡,居留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5.以遺囑設立居留權的,準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永久居留權的特點如下:
1.永久居留權的法律地位:在我國,永久居留權受相關法律保護,受讓人可以依法行使權利;
2.永居權如何設立:永居權可以通過協議和遺囑設立和轉讓;
3.永久居住權的範圍:永久居住權只是房屋所有權人授予受讓人在房屋內永久居住的權利,不包括其他權利,如租賃、轉讓等。
綜上所述,房屋具有永久居住權。居留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對居留權的期限沒有明確的規定,可以推定居留權的期限就是居留權的期限,並且隨著居留權的期限永遠是永久的。權利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居住權的確立是免費的,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約定房屋的永久居住權是否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9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370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所有人死亡,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371條
以遺囑設立居留權的,準用本章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