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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單位不服仲裁裁決,打算起訴該如何提起訴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的幾種情況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享有的不同訴訟權利分別在第48條和第49條進行了劃分。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該條款賦予勞動者對第47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但這裏僅限於勞動者作為適格主體。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六種法定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用人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本法第五十條賦予勞動爭議雙方平等的訴訟權利,即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解釋的方法之壹是系統解釋。從上述法律規定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總則第五條規定“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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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壹審判決不服,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172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壹審判決送達後,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應當及時向上訴機構提出上訴,否則,上訴期屆滿後,當事人不能再通過上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當事人在訴訟前不了解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應先咨詢專業律師,以免造成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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