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的發展
旗是內蒙古自治區特有的縣級行政區域,即行政地位與縣相同。清朝初年,仿滿洲八旗制度在蒙古設立旗為基層行政區,壹直沿用至今。
特定列表
呼和浩特:土默特左奇
包頭市:土默特右旗和達爾汗茂名聯合旗
赤峰市:敖漢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喀喇沁旗、翁牛特旗、克什克騰旗、阿魯科爾沁旗。
通遼市:庫倫旗、奈曼旗、紮魯特旗、科爾沁左翼中旗、科爾沁左翼後旗。
鄂爾多斯市:烏審旗、金航旗、準格爾旗、達拉特旗、鄂托克旗、鄂托克旗、伊金霍洛旗。
呼倫貝爾市:阿榮旗、陳巴爾虎旗、新巴爾虎左奇、新巴爾虎右旗。
巴彥淖爾市:杭錦後旗、烏拉特中旗、烏拉特前旗、烏拉特後旗。
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察哈爾右翼中旗、察哈爾右翼前旗、察哈爾右翼後旗。
錫林郭勒盟:正藍旗、鑲黃旗、正鑲白旗、太仆寺旗、阿巴嘎旗、蘇尼特左奇、蘇尼特右旗、西烏珠穆沁旗、東烏珠穆沁旗。
興安盟:紮賚特旗、科爾沁右翼前旗、科爾沁右翼中旗。
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額濟納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領導各族人民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權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因地制宜地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經濟文化建設的發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從實際出發,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逐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質生活水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繼承和發揚民族文化的優良傳統,建設具有民族特色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不斷提高各族人民的社會主義覺悟和科學文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