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無理拖欠勞動者工資;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合同到期及違約的處理方式:
1,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2.只要有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義務;
3.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不管有無損害,只要有明確約定,違約方就要支付違約金;
4.支付定金的壹方違約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5.收取定金的壹方違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6.要求違約方賠償自己的損失。
綜上所述,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補償的,對員工進行補償,工作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員工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拒絕補償員工,按照工作壹年支付兩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員工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到期違約的處理方式包括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只要有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義務;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無論是否有損害,只要有明確約定,違約方就應當支付違約金;支付定金的壹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雙方義務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