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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法律規定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工資?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資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無理拖欠勞動者工資;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合同到期及違約的處理方式:

1,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2.只要有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義務;

3.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不管有無損害,只要有明確約定,違約方就要支付違約金;

4.支付定金的壹方違約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5.收取定金的壹方違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6.要求違約方賠償自己的損失。

綜上所述,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補償的,對員工進行補償,工作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員工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拒絕補償員工,按照工作壹年支付兩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員工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到期違約的處理方式包括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只要有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義務;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無論是否有損害,只要有明確約定,違約方就應當支付違約金;支付定金的壹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雙方義務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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