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理。金融機構經營貸款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凡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管理規定的,必須予以禁止。而且《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2.獨立運作的原則。金融機構有權根據自身信貸資金的運行狀況、貸款項目的盈利前景、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和還款能力,依法決定是否放貸、多放貸、少放貸。《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壹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效率、安全和流動性原則。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努力實現自身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並充分考慮社會效益。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要嚴格審查,加強管理,積極運用法律手段,確保貸款債權安全,防控貸款風險,避免貸款損失。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控制中長期貸款比例,加強資產流動性管理。
4.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這壹原則是金融機構在貸款業務中處理與其他相關當事人(如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關系的基本準則。當事人之間因借款、擔保而產生的法律關系,本質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5.公平競爭的原則。這壹原則是金融機構在開展貸款業務中處理與同業關系的基本準則。應當公平競爭,相互合作,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貸款業務中的不正當競爭主要表現為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貸款利率,或者變相提高或者降低貸款利率。
6.保障原則。根據商業銀行和貸款通則的規定,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時,借款人除委托貸款外,還應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