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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1。鑒於在拆遷實踐中,壹些房地產開發商為追求高額利潤,為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規劃設計不合理、工程質量差,甚至未經竣工驗收就交付使用等問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2.拆遷安置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就地安置,壹種是異地安置,由雙方協商解決。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遷補助費。過渡期間,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由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人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給予的補償包括: (壹)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壹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因征收舊城區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房屋產權調換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

第二十三條征收房屋造成的損失補償,應當根據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和停產停業期限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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