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法強拆的法律法規處罰有哪些?
違法強拆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第壹,個人非法拆除他人房屋的,依法構成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如果強拆屬於政府行為,那麽當事人如果認為這種強拆行為違規,可以選擇起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申請人的主要條件是什麽?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申請人應當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他主體無權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
三、房屋強制拆遷如何補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款,造成財產權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賠償。直接損失包括房屋拆遷後被征收人可能享有的全部補償權益,如房屋價值補償、產權調換安置房、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此外,還包括因強制拆遷造成房屋內物品損失的賠償。
在房屋征收補償中,具體補償金額應當至少不低於補償請求人根據安置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全部補償權益,補償請求人可以獲得的補償金額應當不低於依法可以獲得的補償金額。
4.強拆是什麽意思?
強制拆遷是指以法院為強制拆遷主體,對公民的房屋進行拆遷。根據房屋征收的有關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新規實施後,按照原規定作出的裁決,如果沒有行政強制拆遷,將由法院強制執行。
合法和非法強拆都要賠償,主要包括房屋本身的價值、臨時安置費、房屋內物品的價值。非法強拆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可能涉及刑事和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