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授權委托書;
(二)證人出庭申請書;
(三)反訴。
(4)民事起訴狀;
(五)民事判決書;
(六)民事調解書;
(七)民事裁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案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案件、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駁回支付令申請的案件等));
(八)不公開審理申請;
(九)提前解除羈押的決定;
(十)異議申請的執行情況;
(十壹)支付令申請書;
(十二)證據保全申請書;
(十三)債務人的破產申請;
(十四)債權人破產申請;
(十五)增加訴訟申請;
(十六)延期執行申請書;
(十七)選民資格申訴案件。
擴展數據
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
法律文書的送達可分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發送達和公告送達。
1.直接送達:又稱送達或當面送達,是指送達機關派專人將應當直接送達的文件送達受送達人。受送達人向送達機關指定代理人的,由收件人簽收,視為直接送達。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送達文書的,送達機關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
3.委托服務:表示直接服務確實困難。受送達人不在送達機關管轄範圍內居住的,送達機關可以委托受送達人居住的機關代為送達。
4.送達:是指受送達人是軍人的,可以通過其所在部隊的政治機關送達;被送達人被收監的,可以通過其所在監獄或者勞動教養單位轉送。移交它的機構。單位收到送達文書後,必須立即交給受送達人簽收,以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5.郵寄送達:即通過郵件將送達文件送達收件人的壹種方式。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送達機關應當將送達文書交郵局,以掛號郵件方式發送。掛號回執為送達憑證,回執上收件人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6.公告送達:是將送達文書公開的壹種送達方式。這種送達方式適用於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的人。其方法包括張貼廣告、出版報紙和廣播。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時,還應當將原因和過程記入案卷。對於下落不明的收件人,盡量選擇全國性或省級大眾報紙刊登公告,使公告具有廣泛性、正規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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