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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和字號的區別

企業名稱和字號的區別:

企業名稱是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全稱,字號是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字號也可以說是企業名稱的縮寫,沒有區別。

1.企業名稱通常包括四個部分: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點+組織形式。字號是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也是真正需要法律保護的部分。

2.字號是企業名稱的重要組成部分,往往是企業名稱的簡稱。字號由兩個以上符合國家標準的漢字組成,不得含有漢語拼音、阿拉伯數字等。;字號不得包含行政區劃術語;不包含貿易術語;不得包含組織術語。

1.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第1款規定,企業名稱應當依次由以下部分組成:名稱(或商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具有壹定市場知名度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該解釋確立了企業名稱也可以受法律保護,但法律只保護馳名的企業名稱。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的“字號”是對“企業名稱”的擴大解釋,即原來的法律只保護“企業名稱”,不保護“字號”。但當“字號”具有壹定知名度時,則視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企業名稱”也受到保護。

三、在判斷不同企業之間的商標和企業名稱相同時,是否構成侵權應從以下因素考慮:

1.企業名稱註冊時間與註冊商標核準時間的關系;

2.註冊商標或企業名稱是否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3.權利人的主觀意圖;

4.企業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種類與該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相關程度;

5.是否在市場實際運行中造成了相關公眾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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