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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工程事故責任犯罪的區別

三類工程事故責任犯罪壹般指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首先,主要區別如下:

1.重大責任事故罪: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單位中負有消除事故隱患、預防事故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3.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單位犯罪。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

第二,概念上的差異如下:

1.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職工提出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三、對象區別如下:

1.重大責任事故罪:本罪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本罪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3.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本罪的客體是人民財產和生命安全以及國家建築管理系統。

四:處罰如下:

1.重大責任事故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據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即造成多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三十四條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或者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壹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安全生產設施或者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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