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妳不需要帶家人上法庭,我也可以單獨出庭。此外,庭審中,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出庭應訴人家屬可以陪同,也可以不陪同,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公開審理民事案件時,家屬可以參加。出席其實可以理解為如果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申辯,其家屬會陪同。公開審判活動,公民可以旁聽。下列人員不得旁聽: (壹)準備出庭發表意見的證人、鑒定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二)未經人民法院核準的未成年人;(三)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狀態異常的人;(五)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的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人員參加依法可以封存犯罪記錄的公開庭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參加依法不公開的法庭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七條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壹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閱讀勘驗筆錄。
第壹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提問。當事人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檢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