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購實體
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采購主體包括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國家機關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使用國家預算作為獨立活動經費的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團體組織是指中國公民為實現成員同意,自願組成並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2)采購資金
采購人使用全部或者部分財政資金進行采購的,屬於政府采購管理範圍。財政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政府性基金。用財政資金償還的貸款,視同財政資金。
(3)采購內容和限額
政府采購的內容應當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或者雖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但采購金額超過規定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最低標準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采購內容壹般為各采購單位常用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如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公務用車、電梯、供暖鍋爐等貨物,房屋修繕和裝修工程,會議服務,汽車維修、保險、加油等服務。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還包括中央部門常用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如防汛抗旱物資、醫療設備及儀器、專用氣象儀器、警用裝備及用品、專用質檢儀器、專用海洋儀器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采購內容,無論金額大小,均屬於政府采購範圍。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采購內容,采購金額超過政府采購最低標準的,也屬於政府采購範圍。
(4)地理範圍
我國政府采購法所管轄的地域範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政府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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