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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隱瞞房屋真實情況如何賠償?

如果開發商隱瞞房屋真實情況,導致消費者違背真實意願購買房屋,屬於消費欺詐。買方可以根據合同要求賠償。沒有約定的,根據實際情況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八條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被欺詐的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確認無效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確認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開發商不如實告知可以要求賠償或者退房嗎?

答案是肯定的。但要看具體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發布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承諾是具體的,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即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說明和承諾,也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也就是說,現行法律只對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糾紛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至於紅線外的糾紛解決,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同時,盡管法律規定,開發商應當告知購房人所購商品房交付後正常使用的不利因素。但不利因素告知的範圍包括所購房屋及其周邊、房屋所在項目及項目周邊存在實質性影響買受人購房意願或影響其投標水平,且開發商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形。因此,整體範圍很難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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