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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分配政策

法律分析:國家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是: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通過征收耕地安置補助費,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同時,土地補償費必須嚴格執行該區的綜合地價。房屋征收補償的具體補償需要以具體的拆遷條例為依據。壹般來說,拆遷公司按規定標準支付給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或被拆遷人的補償。1.房屋補償是補償被開發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根據被開發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進行折算,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是補償被拆遷人臨時居住或尋找暫住地的不便,並根據臨時居住條件提取證件,每月補貼被拆遷人。3、拆遷補償費用的獎勵獎金,是指拆遷人積極協助拆遷房屋或不要求主動放棄部分權益的服務搬遷到郊區或拆遷安置住宅的單位,拆遷房屋補償費用的各種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作為拆遷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能隨意改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其長遠生計。

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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