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3.侵權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利潤;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上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如下:
1,第壹是接受舉報。公安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舉報後,應當按照管轄立案;
2.現場治療。公安交警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交警部門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和作用,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4.獎勵懲罰。公安交警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事故責任人處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者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警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事故調解員制作並出具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在法定期限內未能調解的,公安交警部門將終止調解,出具調解結論,雙方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精神損害賠償的依據是,精神損害賠償對侵權人是懲罰性的,對受害人是填補性和撫慰性的。實質上是通過金錢賠償,在精神上和心理上安慰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需要平衡各方利益,是壹個非常復雜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三條
對自然人人身權益的侵害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對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