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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疫情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隱瞞、緩報、謊報疫情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的,對政府主要領導和衛生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醫療衛生機構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疫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單位和個人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疫情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疫情防控期間,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是公民的義務,公民必須配合當地黨委、政府的指揮協調、疫情檢查和信息報告。這是對自己人生的負責,也是對整個社會的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控方案進行防控,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2)停工、停業或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立即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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