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眾籌行為的特征
眾籌突破了信息傳播的地域限制,借助互聯網擴大了信息受眾,在互聯網背景下具有以下特點:
參與者的廣泛性。任何主體只要有項目倡議,都可以通過互聯網在自己的網頁、社交平臺或專業眾籌網站平臺上向不特定公眾發起眾籌。同樣,任何主體只要對網絡上的眾籌項目認可或感興趣,都可以參與到集資行為中。無論是集資人還是投資人,都沒有年齡、地域、資產等要求的限制。
認購金額自主權。從目前的實際操作來看,眾籌項目的籌資金額壹般是固定的。投資者可根據個人喜好和經濟實力自行選擇認購金額,不設總額或單只產品金額限制。
平臺缺乏監管。網絡平臺的無門檻進入,使得主體可以自由選擇哪些網絡媒體向公眾發布眾籌提案,只要內容不涉及色情、賭博、毒品,壹般不會被禁止。至於項目內容是否違法,是否可行,操作程序是否規範合法,缺乏應有的重視和監管。規範缺失的地方,容易促進新生事物的生長,也容易導致行為走向另壹個極端,甚至涉及犯罪。
第二,眾籌發起人的定罪標準。
通過眾籌平臺向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發起人因其目的和客觀行為不同,可能會犯不同的罪。根據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眾籌發起人有下列非法目的、行為或者募集資金數額在以下的,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1)集資詐騙罪。根據《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的,可以構成集資詐騙罪。
(2)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