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法行醫1。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醫療活動。
2.取得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在醫療機構執業,開展醫療服務。這篇文章包含兩層意思:1。醫務人員必須是合格的醫務人員,並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和地點內執業。3.上述人員必須在合法的醫療機構執業。
3.依照《醫師和中醫個體開業管理暫行辦法》取得個體行醫資格的人員和依照《中醫個體開業管理補充規定》取得個體行醫資格的人員,在其註冊的範圍和區域內行醫。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中為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全科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根據這壹規定,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務人員在農村行醫。對於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國務院尚未制定管理辦法,後者可由當地政府組織或當地村委會認定。
(2)非法行醫1。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醫療服務活動。
2.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在醫療機構外從事醫療服務活動的個人行為。
3.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超出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從事的醫療服務活動。
4.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從事的醫療服務活動。
5.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超出註冊診療範圍從事醫療服務活動的。
6.醫療機構雖然取得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但其從業人員是沒有執業證書從事醫療服務活動的人員。
7.醫療機構雖然取得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但其從業人員是跨學科人員從事的醫療服務活動。
8.在診療活動中利用封建迷信和所謂的“特殊功能”。
9.所謂的使用計算機程序的診斷和治療活動。
10.其他非法行醫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