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市場監督管理中的投訴舉報處理,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投訴和舉報的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投訴,是指消費者因日常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爭議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四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投訴舉報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和舉報。
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應當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則,確保申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第六條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鼓勵消費者通過網絡消費糾紛解決機制、消費維權服務站、消費維權綠色通道、第三方糾紛解決機制等方式,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消費權益糾紛。
第七條投訴和舉報同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的,或者提供的材料中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分別處理投訴和舉報。
第八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應當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互聯網、電話、傳真、通訊地址、窗口等受理投訴舉報的渠道進行。
第九條投訴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壹)投訴人的姓名、電話和通訊地址;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三)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具體投訴請求和事實。投訴人以非書面方式投訴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前款規定的信息。
第十條代表他人投訴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證明。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