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憲章》(以下簡稱《憲章》)是1945年6月聯合國成立時通過的組織文件。它首次將保護人權定義為壹個國際組織的宗旨,這標誌著人權開始成為國際社會共同關註的問題和國際合作的事項。《憲章》得到了190多個聯合國會員國的承認。它對人權問題的原則性規定壹直是開展人權領域國際活動的重要法律基礎。《憲章》全文分為19章和條款***111,其中有七處提到人權。《憲章》序言壹開始就有明確的含義,“重申基本人權、其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和所有國家,無論大小,權利平等的信念”,“促成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更好的民生”。《憲章》第壹條規定,聯合國的宗旨之壹是"促進國際合作,以解決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類福利性質的國際問題,並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和鼓勵對全人類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第13條規定,聯合國“大會應發起研究並提出建議...幫助實現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第五十五條和第五十六條規定,"為了在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和自決原則的基礎上為和平友好的國際關系創造必要的穩定和福利條件,聯合國應促進對全人類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會員國“承諾采取共同和個別行動”與聯合國合作,以實現促進全人類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目標。第六十二條規定,“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可為促進尊重和保護全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提出建議”。第68條規定,"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應在經濟和社會部門為促進人權設立各種委員會,並可設立履行其職責所需的其他委員會"。因此,聯合國在1946設立了人權委員會。第七十六條規定,“托管制度的基本目的應該是...促進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並激勵全世界人民相互維護”。為了實現《憲章》第壹條規定的促進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宗旨,《憲章》第二條規定了主權平等、不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和不幹涉內政的原則。《憲章》是聯合國的總章程,是聯合國壹切活動的法律基礎,也是當代國際關系和國際法的重要文件。章程中關於人權的規定是全人類對兩次世界大戰慘痛經驗的總結和反思,表達了對世界和平與安寧的渴望,對現代國際人權的發展具有現實指導意義。中國政府壹貫尊重《憲章》的宗旨和原則,支持聯合國根據《憲章》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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