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名的程序是什麽?
1.未成年人更名需要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以上材料)。父母離婚的,只需要監護人同意就可以變更;
2.成年人可以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3.填寫更名申請書,提交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寫更名申請書;
4.在妳戶籍所在地戶籍部門填表,工作人員蓋章,當地派出所民警簽字,所長簽字;
5.到妳戶籍所在地戶籍部門的上壹級主管部門進行審批;
6.公證(16周歲以上需公證);
7.到戶籍部門打印新的戶口本,辦理新的身份證。
二、侵犯姓名權的主要表現有哪些?
1,幹涉他人決定、使用或更改姓名。
2.盜用別人的名字。盜用他人名義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者授權,以他人名義進行某種活動,以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3.用別人的名字。指冒用他人名義,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盜用和冒用他人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是指盜用他人姓名,妳不壹定是姓名所有人。如果A盜用B的名字,告訴C自己是B的好朋友,就會騙取C的信任,獲得壹些利益。冒充某人就是冒充某人的名字,自己扮演這個人的角色。如果A說自己是B,那就是為了獲取壹些利益而作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家、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戶口變更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