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申請人應當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和鑒定機構負責人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開除公職。2.司法鑒定機構的負責人應當是註冊司法鑒定人。3.有規範的鑒定機構名稱,司法鑒定業務範圍在五項以下(含五項)的,稱為“司法鑒定所”。以上六項稱為“司法鑒定中心”。4、司法鑒定機構(提交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章程。5、有明確的司法鑒定範圍。6.有人民幣資金50萬至654.38+0萬元以上的證明。7.有業務範圍內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8、有100平方米以上適合司法鑒定活動的執業場所。9.有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並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檢測實驗室(未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的,應當提交認證認可方案)。10、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3名以上專職司法鑒定人,鑒定機構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的人員(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有3名以上本省戶籍鑒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不少於3名。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三十壹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並預交鑒定費。逾期未提交申請或者未預交鑒定費的,視為放棄申請。
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不申請鑒定或者不預交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同意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的,在征求當事人意見後,可以指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鑒定人。
人民法院確定鑒定人後,應當出具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鑒定的事項、範圍、目的和期限。
司法鑒定程序的壹般規則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特性、保存狀況和接收時間。
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樣品和非生物樣品、對照樣品材料以及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其他鑒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