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律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督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審判的監督。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據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實施對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
1.法律監督是對法律實施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行為的監督。
法律監督不包括對立法活動的監督,而僅包括對法律實施的監督,並且主要側重於對嚴重違法行為的監督。從該法的有關規定來看,人民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在內容上是有嚴格限制的,即對法律實施的監督僅限於對國家公務員職務活動中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偵查和起訴,對法律遵守情況的監督僅限於對嚴重違法甚至構成犯罪的行為提起公訴, 而對法律適用的監督僅限於對三大訴訟活動中確有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的判決和裁定的監督。
2.法律監督是壹種專門監督。
法律監督的特殊性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法律監督權作為國家權力的壹部分,由人民檢察院專門行使,法律監督是檢察院的特殊職責。如果檢察機關放棄對嚴重違法行為的監督,就是失職。因此,它不同於其他壹切社會活動所能進行的壹般監督。二是法律監督手段專業化。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手段是由法律專門規定的。比如職務犯罪的偵查,刑事犯罪的起訴,訴訟過程中對違法行為的監督,都是只有檢察機關才有權使用的監督手段。
3.法律監督是壹種程序監督。
法律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規定了壹定的程序規則,由於監督對象的不同,程序規則可能會有所不同。比如職務犯罪立案偵查程序,刑事犯罪起訴程序,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程序,糾正違法程序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合議庭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上訴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司法審判程序中相關環節的時限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確的,訴訟案件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如果超過了審理期限,就是違法的。在具體案件中,應當根據實際犯罪事實進行處理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上的錯誤。